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427-2号
原告:***,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淮安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北京西路北侧、人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学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76元,减半收取181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88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中华
人民陪审员 管金修
人民陪审员 胡巧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谦
书 记 员 黄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