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健安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健安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财保1136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健安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院5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石健。
申请人北京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京0114财保1136号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健安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2577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将判决履行完毕,提交了书面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健安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25776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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