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5205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顺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东江路6676号(顺意混凝土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W30214。
法定代表人:赵丽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健安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院5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72804757X。
法定代表人:石健,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顺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健安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津0116民初152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健安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9,98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天津顺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北京健安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健安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89,983.5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宗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