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健安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顺意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健安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5205号
申请人:天津顺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东江路6676号(顺意混凝土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W30214。
法定代表人:赵丽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健安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院5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72804757X。
法定代表人:石健,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顺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健安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健安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9,983.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形式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健安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89,98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宗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