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070号
原告:北京世纪铁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大街31号-14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春艳,女,汉族,北京世纪铁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沙坨村23号-2。
法定代表人:王玉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希,男,汉族,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世纪铁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马公司)与被告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铁马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铁马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铁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智耀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曾晓梅
书 记 员 单泽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