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

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1559号

原告: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沙坨村23号-2。

法定代表人:王玉璋,董事长。

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崔峻。

原告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琳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