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利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4577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人,住该区。
被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南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胡克修。
被告: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冯涛。
被告:北京天利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北区27楼1-21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人,住该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利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友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屈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