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7民初1149号
原告:于培培,男,1982年10月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庆园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公交枢纽东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梅,女,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2月出生。
原告于培培与被告北京诚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培培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培培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培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于培培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查金枝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