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闫希国与***、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9民初177号
原告:闫希国,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原告闫希国与被告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电国宏电力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闫希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共计19983.21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1日,我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的被告巨电国宏电力公司在延庆区西灰岭路的工地架电力线,约定日工资为280元,4月24日我乘坐被告***接送上下班的农用三轮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我受伤。我受伤后到延庆区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肩骨折,右侧第7肋骨骨折,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由于被告巨电国宏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被告***,我所受伤害应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能准确送达的住址;本院多次要求原告交纳公告费,一直未交纳,致使本案无法审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闫希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家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