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4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希国,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郭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爱星,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
上诉人闫希国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靳爱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9民初6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希国以与被上诉人北京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为由,其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闫希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希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上诉人闫希国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白 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吴银娇
书 记 员 郭孟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