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

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苏1283民初1531号
原告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泰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君、被告人保泰兴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人保泰兴支公司承认方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方圆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方圆公司与人保泰兴支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因而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方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和投保人,垫付医疗费,在史xx治疗终结后与史xx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保险人史xx在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后,其自愿将保险合同利益转让给方圆公司,并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致人保泰兴支公司,该转让行为未侵犯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且方圆公司要求按其投保的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的赔偿金110000元并未超出其实际已经支出的数额,不违反社会公德,故对方圆公司要求人保泰兴支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金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翠华
书记员  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