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锦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83执2169号之二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锦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2019)苏1283民初10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锦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7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371元,由被执行人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赁费7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371元。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控制。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以761371元结账;被执行人承诺在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500000元,于2021年9月21日前付清剩余款项261371元;申请执行人在收到第一笔的500000元后,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4月28日自行给付500000元。2021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83民初10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丰海东 审判员  熊小燕
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