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辰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江苏仁恒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3498号之二
原告苏州辰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江苏仁恒投资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王小祥、陈绪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苏州辰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辰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604元,减半收取42302,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 判 长  周月丽 人民陪审员  张岁耕 人民陪审员  杨 玉
书 记 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