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

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与泰兴市苏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83破申50号
执行过程中,经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决定将泰兴市苏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6月9日,本院对苏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苏泰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苏泰公司是经登记设立的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对苏泰公司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苏泰公司的合法债权人。苏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与苏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0日作出(2011)泰黄民初字第091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泰兴市苏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计人民币946058.86元,并自2011年1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按月利率15‰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苏泰公司未清偿债务,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苏泰公司亦未能清偿债务。 另查明,苏泰公司于2003年1月24日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万元。注册于泰州市泰兴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工业园区。经查询,苏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共有10件,立案标的总额为783万余元。苏泰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位于泰兴市古溪镇工业园区二号路南侧有土地及房产,均已设立抵押且被法院多轮查封,上述房地产经委托评估,总价值为447.65万元。相关执行案件均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该公司已歇业。
受理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对泰兴市苏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尹红梅 审 判 员  史 晴 人民陪审员  李联盟
法官 助理  许 婷 书 记 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