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

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破申38号 申请人: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二村一区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元竹镇银杏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执行过程中,经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22年7月4日决定将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7月8日,本院对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与***、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苏1283民初630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一致同意以230万元结账,***于2020年10月28日前偿还18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30万元,2021年2月6日前给付60万元,2021年3月31日前给付30万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2021年5月31日前余款全部还清,利随本清(以18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调解书生效后,***、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清偿全部债务。 另查明,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19日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于泰兴市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泰兴市元竹镇银杏路8号。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省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共12件,执行立案标的总额1088万余元,相关执行案件均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94万余元(案外人泰兴市民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中586472.22元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兴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市城建档案馆)的养护项目费300万元(已提取1632512.17元),冻结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兴市民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养护项目费300万元(已提取546738.87元),查封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股权等财产。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经登记设立的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对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人。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泰兴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对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史 晴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何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