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869号
原告: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北坊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韩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韩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七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80元,减半收取13990元,由原告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郁 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