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滕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滕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05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和商初字第326号
原告江苏滕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后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孟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志伦(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北坊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玉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原告江苏滕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丰公司)与被告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滕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滕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丰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元,由滕丰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鲁军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 静
书 记 员 马正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