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区韩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03民初3528号
原告: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北坊村北。
法定代表人:郭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莉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后辛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楠楠,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康俐,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韩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西。
法定代表人:杨殿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刚,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区韩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贺
人民陪审员  郑宗权
人民陪审员  韩永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