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2423号
原告:***,女,1955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
被告: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北坊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集源污水处理厂,住所地唐山市丰********四村。
投资人:***。
第三人:***,男,1965年7月2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
原告***与被告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集源污水处理厂、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