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集源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2423号 原告:***,女,1955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 被告: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北坊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集源污水处理厂,住所地唐山市丰********四村。 投资人:***。 第三人:***,男,1965年7月2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 原告***与被告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集源污水处理厂、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