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津川成高阀门有限公司、北京北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4279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津川成高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86387672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中村闽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男,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00268884Q),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桃山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马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津川成高阀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北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的(2018)津0110民初4279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北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35437.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高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