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南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机场大道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145279874Y。
法定代表人:黄子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一期封关区内联检服务中心六层6028-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8327296P。
法定代表人:周长柱,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南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欠款369843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681.40元。2021年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1年3月3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取得联系。2021年3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长柱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3月8日将被执行人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津AF××××别克牌车辆一辆,经核实,已转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津RF××××宝马牌车辆一辆,经核实,未查询到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津C1××××宇通牌车辆、号牌号码为津AF××××北京牌车辆、号牌号码为津AF××××北京牌车辆各一辆,均已轮候查封底档,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国欣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