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05民初202号
原告山东江南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江南阀门有限公司在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本院登记立案后网上向其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通知其在七日内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交费或到案件受理法院进行交费,过期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山东江南阀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新利
法官助理王菲
书记员王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