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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南山暖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7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藏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南山暖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南山村。 法定代表人:宋日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平谷区滨河街道昌兴工业开发区A区1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南山暖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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