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122民初1337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A区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5674779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和煦街9号康桥香溪郡1号院10号楼2**1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B16DX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