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4民初1911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东马圈镇东马圈村东22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女,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理,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戴金苗
附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