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3853号
原告: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东马圈村东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利军。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伟。
原告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6元,减半收取计1688元,由原告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卓丹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艾伊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