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8民初1313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西马庄村东。
经营者:王继学,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东马圈村东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利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3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赵雅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