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42号
申请人:山东三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元易装饰材料市场2-2。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开发***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5号楼404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三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10,0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10,000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