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42号之一
原告:山东三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元易装饰材料市场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开发***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5号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三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三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三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