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2民初4028号
原告: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村委会北15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976899431。
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凤喜,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泰兴市济川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7840047C。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26元,减半收取6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伟
书 记 员 毕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