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执2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村委会北1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艳,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春林,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本院对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与杨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京0112民初1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兴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春林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春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杨春林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经查,杨春林名下有汽车,已被本院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杨春林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股权、债券等。本院到杨春林居住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杨春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杨春林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兴业公司,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春林的财产线索。如兴业公司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杨春林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武 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