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31214号
原告:***,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村委会北1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艳。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杨彪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