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9732号
原告: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村委会北1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976899431。
法定代表人:王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喜,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67461F。
法定代表人:解佳飞,董事长。
原告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铁砾
书 记 员 穆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