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1023执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村委会北1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976899431。
法定代表人:王艳,经理。
被执行人:永清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台湾工业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0694134606。
法定代表人:韩金来,经理。
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永清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1)冀1023执保1016号裁定书冻结了永清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永清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永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