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44566号
原告: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村委会北1500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喜,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曹国章。
原告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兴业东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欧阳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柴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