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冀0633民初1539号
原告: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2号院1号楼1层11单元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949791604。
法定代表人:王高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春,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3-1003。
法定代表人:刘海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01,614.52元,并自2019年1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承建的易县御景蓝湾小区二期19号楼、23号楼、27号楼防水工程。工程结束后,经原、被告结算,工程款共计901,614.52元,被告已经支付300,000元,剩余601,614.52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前收到原告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原告支付防水工程款100,000元;
二、被告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前收到原告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原告支付防水工程款100,000元;
三、被告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收到原告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原告支付防水工程款100,000元;
四、被告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收到原告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原告支付防水工程款130,000元;
五、被告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收到原告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原告支付防水工程款126,533.79元;
六、剩余5%保修金45,080.73元,待防水工程保修期满三个月后无质量问题,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付清;
七、如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余款。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8.07元,由原告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纪宝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