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117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吴家庄路**院**楼****102。
法定代表人:王高生。
被执行人: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汜水镇滨河尚城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刘武举。
本院在执行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9768.74元及其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一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