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2479号
原告: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路2号院1号楼1层11**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住同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路36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