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8764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鼓楼南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波、周华,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恒瑞昇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区工业园根思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祝晓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福,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瑞昇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91元,减半收取1394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王 云
人民陪审员 周玉堂
人民陪审员 张梅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伏平卫
书 记 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