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8764号
原告: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鼓楼南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波、周华,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恒瑞昇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区工业园根思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祝晓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福,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瑞昇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云
人民陪审员 周玉堂
人民陪审员 张梅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伏平卫
书 记 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