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144启东风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5144号
原告:启东风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大洪村(海洪工业区)
经营者:薛一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必正、董锴磊(实习),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城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红卫,经理。
被告二: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镇泰姚南路**
法定代表人:葛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卫根、刘靓,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创业服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陈伟刚,经理。
被告四:江苏星月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住所地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古高路>
法定代表人:何纪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明,公司员工。
被告五: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住所地泰兴市鼓楼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俊,经理。
原告启东风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星月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程志伟
人民陪审员  俞美蓉
人民陪审员  张建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封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