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风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5144号之一
原告:启东风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大洪村(海洪工业区)。
经营者:薛一鸣,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必正、董锴磊(实习),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城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红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镇泰姚南路**
法定代表人:葛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靓、曹龙美,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创业服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陈伟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忠、唐崇跃,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星月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住所地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古高路>
法定代表人:何纪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住所地泰兴市鼓楼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翔,泰兴市马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启东风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星月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风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80元,减半收取53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程志伟
人民陪审员  羊彭善
人民陪审员  丁雪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伏平卫
书 记 员  封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