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6087号
原告: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鼓楼南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军,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戴爱明
人民陪审员 叶建生
人民陪审员 卢新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周红燕
书 记 员 朱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