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6454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为军,泰兴市(特别授权)。
被告: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鼓楼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特别授权),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程志伟
人民陪审员 凡小燕
人民陪审员 张梅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伏平卫
书 记 员 封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