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10235号
原告:***,男,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鼓楼南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元,由***负担(已缴)。
审判员 叶 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