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10225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鼓楼南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077387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53元,减半收取677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76.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