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

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磐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3361号
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横林镇崔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74060242。
法定代表人:张耀明。
被告:深圳市磐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龙胜路与景龙建设路交汇处融创智汇大厦1座裙楼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6920276X。
法定代表人:刘钢林。
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磐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   琨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白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