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12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74060242,住所地武进区横林镇崔蓉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明。
被申请人:杭州宏合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9458906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426号岩大房文苑大厦20楼200159室。
法定代表人:杨娇。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宏合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苏0492民初12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宏合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73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宏合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736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858元,由申请人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 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