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

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与杭州宏合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1237号之一
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74060242,住所地武进区横林镇崔蓉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明。
被告:杭州宏合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9458906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426号岩大房文苑大厦20楼200159室。
法定代表人:杨娇。
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宏合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宏合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7元,由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 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