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前海卓越汇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前海卓越金融中心**楼L2-23。
法定代表人:石坚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蓉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耀明。
上诉人深圳前海卓越汇康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47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前海卓越汇康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前海卓越汇康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前海卓越汇康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雅玲